长沙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
日期:2010-01-14 09:43:21 作者: 来源:
长沙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和《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范围
(一)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免费介绍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实现就业的,按50元/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实现就业的,按80元/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每年享受补贴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条 申请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人员名册;
(二)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四)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
(五)录有上述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就业单位名称及劳动合同编码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六)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七)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审核与拔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职业中介机构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名单定期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每季末按规定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有关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公示期满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职业中介机构要建立补贴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分别按季、半年度、年度报送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