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日期:2010-01-14 09:44:55 作者: 来源:
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和扶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小额贷款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整体担保并推荐的,由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放的,专用于支持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活动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整体担保,还本付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市)担保中心为区、县(市)小额担保贷款整体担保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负责辖区内个人贷款和联合贷款的受理、审批、推荐和管理工作。市担保中心为全市小额贷款管理机构,并主要负责全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受理、审批、推荐和管理工作,一般不直接受理个人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年龄60周岁以内、具有我市(含四县(市))城镇或农村居民常住户口、具备一定劳动技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区、县(市)担保中心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创业人员,包括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等;
2、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企业贷款。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的个人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租赁或承包经营,或从事出租车营运、客运货运的个人必须出具租赁承包合同,或提供营运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运输业除外)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通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6、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6、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三)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符合条件的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自愿申请,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和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并逐级推荐,区、县(市)担保中心进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自愿申请,市担保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及商业银行进行项目评审,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后,确认为符合贷款对象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推荐。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市)担保中心推荐。区、县(市)担保中心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商业银行推荐办理贷款手续。
(二)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向市担保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市担保中心审核合格后交联席会议审定,再向商业银行推荐。
第九条 贷款资格审查。各级劳动保障机构根据下级机构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一)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贷款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贷款申请书;
4、《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
5、《创业培训合格证》;
6、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企业简介及项目简介;
2、营业执照及副本;
3、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个人的有效证件;
6、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企业工资表(企业盖章);
8、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
第十条 贷款项目评审。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由区、县(市)担保中心进行实地审查,必要时可会同商业银行实地审查,并如实填写《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前项目调查表》。
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市担保中心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及商业银行对项目开展实地审查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贷款审核。
(一)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区、县(市)担保中心根据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以及现场审查后填报的《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前项目调查表》,认定符合贷款条件,具备良好信誉及经营能力的,予以承诺担保,并在《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二)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市担保中心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商业银行组成联席会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体研究,认定符合贷款条件,具备良好信誉及经营能力的,由市担保中心在《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贷款申请人或企业凭《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到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一)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额度由区、县(市)担保中心审批核定。个人贷款金额依据经营项目及其规模、资信水平、反担保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情况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原则上按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个人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有展期要求的,向区、县(市)担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批准,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具体还款形式由贷款企业和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确定。
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且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给予二次贷款。
第十五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生效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和借款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协商确定。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二次贷款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商业银行在每年度利息结算完成后,将符合贴息条件的贴息名单汇总,由同级担保中心初审后,报市担保中心审核。市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商业银行凭经市担保中心盖章确认的贴息名单报市财政局申报贴息。市财政局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享受财政贴息,遵循先付后补的原则,即在借款期间内由借款人自行支付贷款利息,按期偿还贷款后根据实际产生额度将利息一次性补贴到借款人账户中。借款人延期支付贷款利息所产生的罚息,财政不予承担。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则视为放弃享受贴息,所申请的贴息资金用于弥补担保基金损失。
第五章 贷 款 担 保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长沙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上级财政拨付的担保基金;
(二)本级财政筹措的担保基金;
(三)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
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于经办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长沙市小额贷款的整体担保。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确保担保基金规模年均增长5%以上,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七条 担保比例、方式。担保中心以担保基金为质权,与商业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不再逐笔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商业银行以担保中心出具的对个人或企业资格认可的《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担保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担保费,用于各级担保中心的工作经费支出,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新发放贷款本金的1%。
第十九条 反担保。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应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在担保中心进行整体担保的前提下,贷款申请人还须向商业银行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采取房产抵押或第三责任人保证的形式。担保中心要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核。以房产抵押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有权处置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担保中心需进行实地考察,对照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原件审核房产位置、面积,并落实房产所有权。以第三责任人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人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和收入证明。第三责任人应为在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应来源于财政全额拨款,且同一保证人不能为多名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符合以下条件的三类贷款申请人可以免除反担保:贷款申请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信用社区评估并出具信用证明的;有5人以上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提供联保的。
第二十条 小企业贷款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担保:
(一)法人代表担保。企业法人代表可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但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为贷款额的2倍;
(二)财产、房屋抵押。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房产需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应达到贷款额的1.5倍;
(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出具财产证明,其资产应达到小企业贷款额的2倍;
(四)由商业银行指定的担保机构为贷款小企业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中心对单个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担保业务,经与该商业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联席会议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联席会议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六章 信用社区与奖惩考核
第二十二条 逐步推行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以下简称信用社区)制度。凡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已到期贷款总额×100%)达90%以上的社区,由担保中心推荐,经联席会议审核认定,授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资格。信用社区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通过社区直接向担保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免除反担保,优先放贷。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如有10%的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经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小额贷款到期后如有15%的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暂停该社区的贷款;待所欠本息清偿后再恢复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立奖励机制。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考核与工作奖励直接挂钩,实行额度递升奖励。以各级担保中心和街道(乡镇)或社区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规模和回收率进行考核。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90%)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95%)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奖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8%(含98%)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中心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补助。
对当年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90%)以上且当年新发贷款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的商业银行,按其实际新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实际发放金额的0.5%。以上奖励所需资金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从贴息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二十五条 凡在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除及时追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外,还将对当事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和经营项目所在地的社区予以不良信用公示;
(二)通过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其不良信用记录;
(三)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联动,对其经营行为加以限制;
(四)通过司法途径,对恶意拖欠对象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第七章 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所产生的风险由担保基金和商业银行按9∶1的比例承担。担保基金所承担的代偿损失中,省、市级财政筹集的担保基金承担90%,区、县(市)筹集的担保基金承担10%。
商业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生的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各级担保中心每年按照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10%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每年年底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据实补足。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程序由担保基金代偿,经批准后用呆坏账准备金补充担保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必须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的责任:
(一)对辖区内的居民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初审,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按要求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对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推荐、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管理;
(四)配合商业银行,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区、县(市)担保中心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商业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五)指导帮助贷款对象搞好生产经营,及时反馈其获贷后的信息;
(六)积极创建信用社区,为社区内居民办理贷款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和区、县(市)担保中心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对辖区内各街道(乡镇)、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二)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评审,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负责为辖区内贷款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整体信用担保;
(四)按要求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对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传达、反馈相关信息;
(五)配合市担保中心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协助商业银行做好调查审核及催收贷款工作;
(六)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七)积极筹措担保基金,承担相应贷款风险;
(八)积极组织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
第三十条 市担保中心的责任:
(一)协助联席会议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予以审定,并及时向商业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企业;
(二)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整体信用担保;
(三)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的贴息资金;
(四)组织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工作,并协助商业银行催收欠款;
(五)指导各级工作人员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担保中心的工作;
(六)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的损失清偿;
(七)定期发布全市小额担保贷款相关信息,并及时传递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责任:
(一)负责制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
(二)负责协调处理贷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对适当扩大贷款额度的个人贷款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进行额度、期限以及贴息情况的确认;
(四)负责信用社区资格的审定和撤消工作;
(五)审核确认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核销;
(六)监督指导担保中心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含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必须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二)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中心;
(三)及时反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贴息以及担保基金账户情况;
(四)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在出现需第三责任人履行代偿义务的情形时,财政应配合银行代扣第三责任人工资,确保欠款清偿到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市财政局〈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4]4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