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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

日期:2010-02-03 09:32:52 作者: 来源:

关于发放《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

 

根据 《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和《长沙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长劳社发[2009]93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1021日起全面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发放《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是持证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现就《登记证》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证》发放的范围及所需资料

(一)失业登记:

1、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2、所需资料:

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二)就业登记:

1、失业人员以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原件);

2)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

4)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其他规定的资料。

3 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2)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办理。

二、《登记证》发放的流程

(一)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初审;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复审;

(四)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发放《登记证》。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